新闻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阅读数:21299更新日期:2012-02-10
闽建筑[2012]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工程所在地 | 计税基数 | 调整前税率(%) | 调整后税率(%) |
市区(含县级市) |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规费之和(不含税工程造价) | 3.445 | 3.477 |
县城、乡镇 | 3.381 | 3.413 | |
其他地区 | 3.252 | 3.284 |
本通知发文之日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文之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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