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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建筑〔2022〕1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省、市住建系统相关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等相关文件要 求,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17〕2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办建〔2019〕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在房屋建筑、市政、 园林绿化、房屋拆除等工程施工作业时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 在措施项目费中单列计算,一并归入安全文明措施费范畴,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的不得计取(实施部分扬尘污染防治的按实结 算)。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 取费按照我省现行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计价基数为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房 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市政维护工程)为10%, 园林绿化工程为7%。
二、房屋拆除等其他专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可根据具 体的施工方案按实计取。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以前的工程项目, 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本通知签 订补充协议。已办理竣工结算审核的项目,不再执行本通知。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