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阅读数:8848更新日期:2016-01-20
闽建价〔2016〕4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城建处: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建筑[2015]37号)、《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5]39号)和我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我站修订的《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2016年第1次修订部分)及其配套的《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元素的属性值》(2016年第1次修订部分)现予发布试行,具体内容详见“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文中仅体现变动内容,其他规定仍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试行)》(闽建筑[2005]73号)、《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元素的属性值(试行)》和《福建省工程造价要素及其价格编码规则(试行)》(闽建价[2006]16号)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迳向我站反映。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2016年第1次修订部分)
2.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元素的属性值(2016年第1次修订部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1月20日
附件: